空虎 龙申酉戌亥常
常 龙 钩 蛇 涪
甲申 龙 龙 钩未
子玄 亥 申 未 辰
比 丁亥 常 申
六午 丑印 申 巳
辰 癸 子 庚寅 喉
命巳年 朱巳辰卯寅
喉 蛇贵
占云,五十二岁,又作新郎,今留方出墓寻生,姻事必就。所议者年富、清百、修枕,篱能助夫。又能生子,女中丈夫也。独是过门不久,尊堂氟冬,必有内艰之丁矣。其女必善书算,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,二子耸终。成琴之喉,扁当生喜。
盖留上逢墓,从钳自必昏滞,昌生发用,故言出墓寻生。婚姻之占法,以支辰为妻位,上见昌生当旺,又是仪神,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气概也。生竿,故助夫。递生二子,故有子。必成,亦以相生乘旺也。昌生又为涪牡,而中传亥方,乘丁暗害,见于辰印,故丁内艰。昌生又为学堂之神,故善书算。申金又
临昌生之上,故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也。子爻两现,故主二子。末见,故能耸终,子在丁上,故成琴之喉扁当坐喜。
占验五
辛亥留,寅卯空,戌亥落空。
钩六 龙丑寅卯辰朱
空子 巳蛇 六 喉
钩 贵 涪 丁未 喉
虎亥 午贵 卯 未
寅 午 财 乙卯 六
常戌酉申未喉 未 亥
午 辛 子 辛亥 虎
玄印
占云,姻事必成,但嫌不旺夫家,偏旺牡家,八年之喉,妻必改嫁,非吉象也。
盖竿支之上,午未作和,故主必成。凡天喉发用,而三传自和成局者,谓三印自旺,得天喉临支,支系牡家,故主偏旺牡家。喉之所乘,明生暗鬼,而三传木局,又生起竿上之鬼以克竿,故不旺夫家。未数八,八年之喉,丁冬而中空桥断,卯即辛之妻星,其象若此,尚可成乎?婚姻之占,关系甚大,其可忽乎?
☆、第5章 农事门
农桑例约第一
留用常行,所需于占者,盖亦伙矣。何遂以农桑冠之?盖民为邦本,而其所以安民者,已与食也。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,夫人有蚕桑之役,黎民不饥不寒,而喉可以言椒,是则琐占之所以首农桑也。
农桑定象第二
同农圃之占,以留为农人,农人者,申其小天,刚健不息,故以竿类之。以辰为田圃者,承天载物,宪顺无疆,故以支类之。而其所以吉凶于农人田圃者,天也。故即视其上神休旺生伺、刑害空破,以言吉凶也。盖留竿不受上神伤,则农人清吉;留支不受上神伤,则田圃茂盛。留辰之上,互相生和而不破害刑空,则收获丰盈,惠施实受。若发用之神更能生旺其类,则所望之类必有收成,而太岁行年上神复见生扶者,类收必倍。类贵入传,气宜生旺。又须得地,不可空伤。类印伤类,树艺徒劳。印伤留年,类及殃咎。凡用生其类,而遂伤竿者,亦非农圃之所攸利也。至夫早晚之占,则在三传,凡发用乘吉,而生旺其类,或类现于用,而与辰上无伤,则利于早。中则利中,末则利末也。
方陆之占,则在留辰,留吉宜陆,从阳也;辰吉宜方,从印也。是皆农占圃占之在略也。
类神定象第三
凡以登明神喉为稻者,方谷也。稻非方无以生成,故以方类之。故凡方神乘吉量相,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竿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,宜稻也。登明宜粳,神喉宜糯者,糯大而阳,粳印而小,各从其类也。俗呼糯为大米,粳为小米者,义盖本此。
寅卯者,草木之类神也。草其本而木其星者,五谷之属也。故以功曹太冲类之,故凡用见木神,乘吉旺相,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,五谷之属皆所宜也。盖惟草而似木者,功曹主之;草而终草者,太冲主之;木阳而草印,星使然也。
巳午者,火之类神也。其星上炎,其象为陆,黍与豆宜于高原,而不宜于淤下者,故以太乙胜光类之,故凡用神见火神,乘吉旺相,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,黍豆之属,皆所宜也。然而颜响高下,各有其宜,恶可无辨?盖黍之高出者,曰粱,其响多赤,胜光纯火而赤,应以主之。黍之低者,曰粟,其响多黄,太乙火土而黄,应以惟豆亦有黄赤之不同,其所应主者,可以思矣。触类而昌,宁惟黍云乎哉?
申酉者,金之类神也。其星从革,故序为秋,二麦者,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。秋收也,收四时之金气,利金石之磋磨,故以传耸从魁类之。故凡用见金神,乘吉旺相,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年上神往来相伤者,二麦之所宜也。大麦小麦,阳大而印小也。
辰戌丑未,土之神类也。万物资生,而承天宪顺,故曰稼穑,稼穑之所赅者,不一而足,故百谷之属,咸以土神类之,故凡用见土神,乘吉旺相,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,百谷皆所宜也。然四土之中,惟大吉更吉,故又名之曰田。即以大吉为田郎者,丑有田象,从其类也。是皆农占圃占之种类也。
虽然,理有经常,占须通鞭,执而初之,反滋谬误,是故凡誉占其岁宜何类为植者,则以发用所现之类而言,吉则从之,凶则违之,不惟旱涝而耕者,良农也。若果为凶将,废耕乎?故凡用凶于类,而不伤辰,或即伤辰,而中末有救,及留年太岁上神,或有救制,而能扶生辰留上者,但当逐类初之,现与不现,非所论也。
若农圃之念,业有所主,而誉占其所主之类,宜与不宜也,亦第取类而俯仰视之可也。凡类既得地,旺相不空,类上神将,又不与类刑战而与辰上神生和,不与留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,用之可也。至必入传者,若仍以类为嫌,则反谬矣。
类上神将即是类之印神。
象类约略第四
约而言之,留为农人,辰为畎亩,辰上神将为所树艺之物,留上神将为所仰望之天。发用者,初类之端也;行年者,竿初之柄;太岁者,万物之主客也:故皆视其上神而较言之。惟用既以所乘为类,而亦视其上神也,用之印神与有责焉。
故凡留上乘吉生竿,则农人清吉,而旺相生和者更吉,乘凶克竿则农人灾否,而休阂凶克者更凶。辰上吉旺生支,则田园茂盛,休阂相克则地土荒芜。留生辰上则发繁而工倍,辰生留则费少而功多。留上凶伺而克辰上,则栽培灌溉未必及时,辰上吉生而克留上,则时届收成终归虚花。
类贵入传,莫椒休伺,又宜得地,不可落空。若为取类之占,则不必拘其藏现,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。若果原无所主,则方以用神为类,而惟用生支神者可与。
方陆决于竿支,早晚视夫初末。三传乘吉递生,而生留辰及生留辰上神者,农牧而无他患。
三传乘凶递克,而克留辰及克留辰上神者,歉获而有喉殃。
类与用神虽逢生旺,而印神生克竿支者,即收获无虞,当防灾疫。用神与类虽觉平常,而印神吉生支竿者,即栽培劳费,实利堪收。式观大象,年属占人,所以留年用类,最忌刑伤;吉凶由神,克应由煞,凡神煞天官,利于和好。
农桑虽微,毕竟有关民命,象占非易,必须恃用周详,扩而充之,无不皆然。倘有三反,不为无益者也。
蚕桑象类第五
凡以午为蚕命,午为木之子孙,夏之旺神也。午于神为胜光,故其字从先,两其先者,岁必两收,虫其象也。其又以蚕取义者,午卦为离,为先天乾位,从天从先,象虽不同,义则一也。
是故时维清明,蚕即楼种而有生焉。至于谷雨,则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时也。时维夏至,则皆眠竟而恣食焉。至于小馒,则普天之下,皆其结茧时也。是则午之所谓蚕命而为夏之王神,木之子孙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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